第十条
有效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所有人修缮维护;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代为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确实无力修缮维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与所有人协商置换、购买。
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