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古镇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古镇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确需变更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