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对在古镇保护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镇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规划与建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