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古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鼓励组建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