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古镇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二)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四)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替代原煤、秸秆等污染环境的传统能源。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