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二)改变原有建筑的内外形式、结构、空间关系、色彩、材料和建筑格局面貌;(三)改变原有道路格局和排水系统或者用水泥修整街道、巷道路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