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分级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组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等文旅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