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分级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组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等文旅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