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实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办法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