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实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办法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