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举报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