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举报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