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区域内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