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