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