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公用设施设备、不侵占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违规私拉电线;

(二)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物;

(三)不非法悬挂、胶贴、张贴、涂写广告;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将车辆停放在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内,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