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信守旅游合同,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从事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尊重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环境和旅游设施,拍照摄像遵守规定,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

(五)与他人友善相处,尊重服务者,服从引导。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