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内容:

(一)行人闯红灯、乱穿道路、不走人行道;

(二)驾驶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随意变道、逆向行驶、乱穿道路、闯红灯;

(三)出租车驾驶人接打电话、用对讲机聊天、吸烟、吃东西、随意停靠拉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

(五)乱扔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六)携带宠物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遛放宠物不拴绳、粪便不立即清理;

(七)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堆放及悬挂杂物、在居住区绿地内种菜等侵占公共空间;

(八)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九)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小广告、宣传单;

(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