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到行人正常通过时,礼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三)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标志、标线停放,不占用应急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用、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车行道上不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