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二)不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绘画、摄影等艺术创作活动不惊扰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和活动;
(三)不在禁止区域垂钓、捕捞;
(四)不在野外违法用火;
(五)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六)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便后及时冲洗,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七)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