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
(二)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不在电梯内跳跃、打闹,上下楼梯、使用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退场,退场时带走垃圾杂物;
(五)组织和参与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按照规定选择时间和场地,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从事甩鞭、投掷飞镖等危险健身活动时,选择安全场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八)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九)遇突发事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十)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