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