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