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