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对公众予以提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