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