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应当告知其不得安装;对已经安装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前款规定的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