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