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