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