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草原实行分区域分时段轮牧、休牧。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对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施行禁牧。

禁牧、轮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