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进行连片整治,达到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抗旱节水优良有机杂粮品种,建设集雨补灌、节水灌溉等设施,推广艺机一体化耕作技术,培育有机旱作农业品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