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许可内容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