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