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洗。逾期不清洗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日内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