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可以在出让时另行约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