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并载明设施许可证号和设置期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自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权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