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许可的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置权可以由设置权人自行行使或者协议出让。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其拥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由企业行使设置权。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公共交通企业的设置权需要出让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