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五)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六)依附于行道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