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

(六)依附于行道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