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市出租车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示范合同文本;
(二)倡导、教育和督促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
(四)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诉求,做好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发布行业经营状况,协调经营主体利益分配以及指导履约保证金标准的确定;
(六)调解出租车经营者之间、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七)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