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首次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十二个月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两个月内领取车辆;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期限届满仍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物处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车辆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