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出租车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或者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