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