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第四十六条有效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出租车经营者通过招投标取得营运牌照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