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投诉第四十八条有效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对接到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