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出租车经营者通过招投标取得营运牌照的重要依据。

连续两年监督检查和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