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文明驾驶,礼貌服务表现突出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