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文明驾驶,礼貌服务表现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四)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