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回相关出租车的营运牌照:(一)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届满的;(二)未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三)在经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十日不营运的;(四)依本条例取得的营运牌照,九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