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营运牌照应当由出租车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持有人为非出租车经营者的,应当将牌照委托给出租车经营者经营。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未禁止转让的,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