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八条有效出租车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按照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信息化监管设备等运营专用设备,标明出租车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张贴价目表,喷涂规定的出租车车身颜色。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环保节能车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