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出租车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内营运,并按该区域核定的出租车运价收取租车费用。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营运区域经调整扩大范围的,应当按照调整扩大时的市场价格补缴营运牌照使用费差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