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营运牌照投放的收益应当用于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推广使用、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驾驶员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