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一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营运牌照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投放。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一个拆分为多个投入市场营运,多个牌照的营运期限总和不超过原牌照的营运期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